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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根据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,同一机动车所有人名下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可以互换。办理车辆号牌号码互换必须满足名下有两辆或多辆汽车,即同一机动车所有人、同一登记地、同一号牌种类,机动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。

所需要的材料有: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,需要互换号牌的机动车行驶证,需要互换号牌的机动车登记证书,机动车金属号牌,互换的两辆机动车标准照片(提供车身左前方45°照片,或开车至车管所查验区现场拍照)。如需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、委托书或电子委托(可通过“交管12123”APP申请)。

需要注意,两辆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都要处理完毕,同一机动车一年内可以互换变更一次机动车号牌号码,号码互换后,再次使用满一年以上,可保留原号。机关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,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、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,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。

答: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能有下列行为:

(一)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;

(二)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;

(三)安装、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;

(四)擅自安装、改装、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;

(五)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、储存燃气;

(六)盗用燃气;

(七)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。